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以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經與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社團管理一處、社團管理二處商定,我會分別擬定了北京市行業協會商會及中關村社團、非行業協會商會及中關村社團的其他社會團體,以及非北京市行業協會商會和中關村社團且需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其他社會團體,年度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參考示范文本,請參照執行。其他審計意見類型的相關表述,請按照相關審計報告準則要求執行。
本參考示范文本自上述相關社團單位辦理2018年年度檢查起施行。執行上述社團單位年度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需同時出具“審計報告”和“審核報告”
“財務相關情況專項說明”的內容,應按照當年度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社團管理一處、社團管理二處發布的通知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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